通常,提單正面都記載了有關貨物和貨物運輸的事項。這些事項有的是有關提單的國內立法或國際公約規定的,作為運輸合同必須記載的事項,如果漏記或錯記,就可能影響提單的證明效力;有的則屬于為了滿足運輸業務需要而由承運代自行決定,或經承運人與托運人協議,認定應該在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。前者稱為必要記載事項,后者稱為任意記載事項。
(1) 記載事項
各國關于提單的法規都對提單的必要記載事項作出規定,雖然有簡有繁,但是,從提單的法律效力和業務需要考慮,各國對提單的必要記載事項規定是基本相同的。我國海商法第73條第1款規定,提單內容,包括下列各項:
① 關于貨物的描述:貨物的品名、標志、包數或者件數、重量或者體積,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;
②關于當事人: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、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;
③ 關于運輸事項:船舶名稱和國籍、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、卸貨港和運輸路線、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受貨物地點和交付貨物地點;
④ 關于提單的簽發:提單的簽發日期、地點和份數;承運人、船長或者其代理人的簽字。
⑤關于運費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的記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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